问题 | 购房诚意金怎样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产交易的过程中,广大购买者向出售方缴纳的"诚意金",究竟是原价酌情退还,抑或是经过风险计算后予以双倍赔偿式退还呢?答案须依据诚意金及其对应的“定金”的权利属性,以及双方在交易合同中明示的特定条款来做出界定。一般来说,“定金”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便已支付,以确保合同能够顺利实施,此种情况足以产生合同成立的确认效应。在此基础上,我们深入探讨各种特性及作用:首先,“定金”具备证实协议书达成的作用;其次,预付性质明显,因为它是在合同签署之前支付的,因此,在主合同执行完毕之后,定金可被视作货款或者返还原款;最后,“定金”具有实质性的担保功能,能够有效督促各方严格遵守合同条约,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之相对照的“诚意金”,通常只意味着买卖双方都有就某项合同提议展开讨论的意愿,对于具体协议的详细内容并未形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合同还处于要约或者邀约阶段,因此更倾向于是一种意向性表达或者预付款性质。即使是在合同执行前预先支付的诚意金,同样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在合同完成后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购买者应付的价格。然而,“诚意金”和“定金”有着本质性的差异。首先,前者并非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用于表明双方具备达成协议的意向,但无法证明此时合同已经正式生效。相比之下,“定金”价值更高,发挥着确保合同得以履行、并且证明合同已经正式生效的关键作用。再者,关于交付定金的协议属于从合同范畴,而关于交付诚意金的协议则更多与另一份单独的合同有关联,两份合同间更无主次之分。此外,“定金”规定必须由书面形式约定,而“诚意金”则可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来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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