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对此种情况时,我们可通过提起诉讼的途径来予以解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若某项动产所涉及的所有权争议尚未得以明确解决,那么该动产的登记机构则应对其进行暂时搁置,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相应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当登记申请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拒绝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1)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2)存在着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所有权争议; (3)申请登记的动产权利超过了法定的期限; (4)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进行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 在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申请人需提供能够证明不动产权属已经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不动产权属已发生转移的相关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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