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实际权利人能否行使相邻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实际权益人能否享有相邻权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的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相邻权。
所谓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拥有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前提条件是,相邻的不动产互相毗邻且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具体而言,就是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一方为实现其合理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目的,得以请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承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在明确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不难发现,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别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职责。 具体地说,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规定以注册和登记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某件不动产的产权被记载在某人的名下,那么这个人就拥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而假如某个人实际享有该不动产的权益,但这一事实却未曾在房屋产权注册中得到反映,那么此人并无合法的资格来主张或行使相邻权。 然而,虽非房屋产权注册人之实则权益人,亦可享有相邻权之利惠。 例如,当建筑物施工、铺设道路或架设线路等原因需要暂时占用邻方土地时,邻方应当给予方便,但同时,施工方还需合理使用该土地,并且完工后务必恢复原状,若因此产生损失,施工方也须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邻方适当的补偿。 此外,对水资源的保护也是相邻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任何一方都无法擅自阻断或排放天然水流; 对于必须依赖邻方土地疏导地表水或地下水的情况,邻方也应该予以准许,但是使用者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地降低污染或破坏程度,并对给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建设新住宅或挖坑埋管道的过程中,施工者应与邻舍的房产等不动产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侵犯邻人的地基,同时也不要让屋檐水或流水泄漏到邻舍的土地或房屋上,以免影响到他人的通风、采光或日常生活。 至于相邻土地所有者栽种的竹木及根茎可能越出界限,从而对邻舍房屋的通风性、采光度、建筑稳定性以及正常使用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受害方可下令要求对方去除那些影响性的部分或砍伐特定的竹木,需额外注意的是,如有造成损失,便应对此作出经济上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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