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总则胎儿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诉讼仲裁-诉讼仲裁法规 |
解答 |
![]() 《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一、胎儿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原则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三、保留胎儿遗产份额要注意的问题 1、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2、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胎儿继承权的规定是对胎儿民事权利的认可,也是对胎儿的一种法律保护,在诉讼过程中胎儿的民事权利的确定对于母亲争取权利有很大的帮助,胎儿与母亲的权利是一致的,母亲是胎儿的民事权利代言人,因此法律规定了胎儿的民事权利也为母亲正确相应的民事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胎儿民事权利有专门的解释,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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