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是怎么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
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 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7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