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地役权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达成的以设立地役权为目的和内容的合同。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地役权设立的主要目的。 所谓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并不以实际占有他人不动产为要件,而是对他人的不动产设置一定的负担。 这种负担主要表现在: 一是容忍义务。 如允许他人通行于自己的土地,以使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受到某种限制。 二是不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地役权人为了使用供役地便利,需要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为实现排水地役权,而要在供役地建筑一个水泵。 这时,供役地权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其权利。 第三,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的设立,必须是以增加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和提高其效益为前提。 此种“效益”既包括生活上得到的便利,也包括经营上获得的效益,如为需役地的便利而在供役地上设立的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也包括非财产的利益,即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效益,如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役权等。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新》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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