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承租人离婚后可以变更承租人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公租房承租人离婚这一事宜中,若其满足特定的变更条件,便有可能对租赁关系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离婚过程中的哪一方不再具备继续承租的资格或者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均可促成变更条件的实现; 而更重要的是,变更后的承租人必须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标准,才能够顺利完成变更。 然而,对于最终是否允许变更,则需要依据当地政府部门所制定的公租房政策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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