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注销后租赁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公司宣告解散的那一刻,其作为法人的身份及其各项权力将随之消失殆尽,原本签订的各项公司租赁协议亦失去了法律约束力,从而使得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归于零。
对于涉及到房屋租赁事宜的相关协议,一般存在以下三种解除方式: 若租户与业主能够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租赁合同的话,自双方的共同意愿得以达成之日起,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便可告解除; 假设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然明确约定了解除条款,则此类条款所设定的特定条件一旦满足,便可实现合同的自动履行完毕。 不过在此情形下,如若当事人或业主方面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产生疑义并争执不下时,该问题须诉诸至法院以求公正审理终审; 最后就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若出现法定的解除合约事由,租户只要将书面的解除通知及时送达至业主手上,那么该租赁合同即可在通知书发出后即刻正式解除。 然而同样值得留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往往总会出现因合同解除与否而引发争议的情况,届时当事人或业主方面仍需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获得公正的裁决和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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