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期租赁法律规定具体是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定期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并且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的,是定期租赁; 2、不定期租赁是指因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或者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等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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