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找不到债务人诉讼有必要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无法找到债务人的情况下进行诉讼是非常必要的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倘若债务人无视自身对于相应债权的援引或者与其相关联的附属权责,从而妨碍到债权人应得的到期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应于特定相对人的相关权利。 这就意味着,当债务人试图逃避履行债务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也就是提起诉讼,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院的公正裁决,债权人将能够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进而实现债权的完全满足。 因此,在无法找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该毫不犹豫地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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