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延迟交房出现时,有几个问题消费者应该注意:(一)不可抗力因素。
大多数时候,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把“不可抗力”解释得过于宽泛,例如他们可能会把诸如大雪天气、过多降雨、夏季高温天气或者高考期间的施工禁令等因素都归结为不可抗力。 然而,这种解释并不足以构成合理的抗辩理由。 (二)以交钥匙的时间作为房屋交付的时间点。 商品房的交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有些开发商在房屋尚未通过任何竣工验收合格凭证的情况下,就以各种手段通知购房者前来收房,并在向购房者交付钥匙的同时,要求购房者签署所谓的“房屋接收单”,而在这份接收单上通常会注明该房屋的质量已经达到合格标准。 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我们强烈建议购房者在开发商所承诺的房屋交付条件尚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例如未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文件,那么在这个时候,您完全有权拒绝接受钥匙,并且绝对不要在任何类似于“房屋接收单”的文件上签字。 (三)诉讼时效问题。 在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长达两年之后才实际交房的情况下,开发商很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务必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若房屋已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反之,若房屋尚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四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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