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可以同一年同时租房或者买房提2次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现划分为多种特定状况,且每个环境所设定提取的次数皆有所差别:
1.当购置房产并借用抵押贷款时,可于每月进行一次住房公积金的提现; 2.当购房采用一次性付清方式时,职工及其配偶将有权利每季度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年最高可提取四次。 同时,如果职工购买了拆迁安置房,则同样拥有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资格。 然而,一套拆迁安置房仅能被提取一次。 若提现数额较少,该单位的员工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共同所有者有权申请提取他们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但请注意,整个集团的提取金额总数绝不可超过职工实际支付购买的所有款项(不包括贷款金额)。 除此之外,租住房屋亦是具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将有机会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每次取出的金额都不应超过一年内相应的规定提取上限。 同时,为确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房屋租金这一行为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我们要求他必须在房屋租赁期内提交相关申请,并依照程序详细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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