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明细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
(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形: 1.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 2.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3.无权处分股权的。 4.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5.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 6.超越股东会职权的。 (二)涉及公司自治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不宜认定为无效。 1.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管理范畴的事项,如果议案经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应认定有效。 2.不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事务,应认定有效。 3.涉及公司人格存续的,应认定有效。按照企业维持原则,企业成立后应尽可能维持其存在。在公司约定的经营期限到期后召开股东会,按照章程规定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类股东会决议应为有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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