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票期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融资借款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初步条件如下所示:
(此处保留原文意思,只是为了保持原句结构) (1)在注册的证券公司名下持有或托管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中的可用余额(不包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方式融入的证券部分及资金部分)总计不得低于人民帀50万元。 (2)成功完成包括融资融券业务在内的六个月以上的交易历程,且该客户应具备参与此类业务活动的资格,或是拥有金融期货交易经验; 此外,若属于在期货公司开立账户且已有6个月以上金融期货交易经验的投资者亦可满足此项要求。 针对机构投资客户的门槛有所提高,具体要求如下: 1.其在注册的证券公司名下持有或托管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中的可用余额(同样排除通过融资融券交易方式融入的证券部分及资金部分)总计,不得低于人民帀100万元。 2.净资产门槛亦有上调,至少不应低于人民帀100万元。
法律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二)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前条第(三)项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三)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四)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或独家承销某一只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为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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