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问题:

 

问题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共有关系存续期间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在按份共有关系存续的阶段行使。
在这个期间内,共有人基于共同的财产关系而享有特定权利和义务。
一旦共有关系终止,例如因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协商一致解散共有等原因,共有关系不复存在,那么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也随之消失。
二、其他共有人转让份额
当有其他按份共有人打算将自己的共有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时,优先购买权才可能被触发。
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涉及到新的主体加入共有关系,可能对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而如果是共有人之间内部进行份额的转让,由于不涉及外部主体的介入,不会改变原有的共有关系格局,所以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三、同等条件
这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核心条件。
所谓同等条件,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具体的交易条件。
比如,转让价格要相同,不能出现一方以明显低价或高价转让;付款方式也需一致,如都是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且分期的期限和金额相同等。
四、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按份共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条件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合理期限需结合具体交易情况来确定,比如交易的复杂程度、财产的性质等。
若未在该期限内行使,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按份共有人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按份共有一处房产。小胡欲将自己份额转让给小丽,小朱得知后称自己有优先购买权。争议点在于小朱能否行使该权利,涉及转让条件是否同等、是否在合理期限内主张等问题。

案情分析:

1、共有关系方面,三人处于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小朱此时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基础,若共有关系已终止,则小朱无此权利。
2、转让对象上,小胡是向共有人之外的小丽转让份额,触发了优先购买权条件,若在共有人内部转让则不涉及。
3、同等条件方面,需看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是否相同,若小胡给小丽的条件与给小朱的不同等,小朱可主张。
4、期限方面,小朱应在知道转让条件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2 19: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