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偿权可以约定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诸多合同关系中,追偿权往往被赋予了可设定性的特征。
也就是说,促成签订合同时,当事人有权通过事先的协商约定,一旦在特定情形出现时,由其中一方享有向另一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举例来说,共同保证人之间便可以通过明确的协议,就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比例以及相关条件达成共识。 在此过程中,所达成的这种约定只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并远离违背公序良俗的范畴,即可被视为具有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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