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具体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由于无法抵抗且无法预测的外部因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此类因素被定义为不可抗力,它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等,以及政治风险和社会动荡等无法预知及预防的客观环境变化。 当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按照预定计划履行、部分履行甚至推迟签订。 (2)履约期限还未到来,却已出现债务人明确或默许取消的情况,这被称为预期违约现象。 明确的预期违约表现为,债务人通过发布通知或公开声明的形式表达出自己将不会遵守该份合同; 而默许的预期违约则通过债务人的实际行动来传达类似信息,表明他们将会对合同约定事项不履行义务。 (3)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条件与时间进行完成主要的债务责任,经过合理且必需的催告之后,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去完成任务的话,便被视为迟延履行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合同解除,并有权通知债务人。 (4)如果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其债务责任或者实施任何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导致合同的核心或整体利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这就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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