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性质方面存在差异:
所谓的订金仅为一种单方面的民事行为,并未具备显著的担保功能。 通常状况下,一旦向对方交付订金,便被视为已经预先支付了部分款项。 然而,若交付与收取订金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则不会产生损失或需双倍返还预付款项的后果,订金仅能作为一种损害赔偿金来使用。 相比之下,定金则是在合同签署或履行前,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货币或替代品,以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它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2、特性方面有所区别: 订金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予以退还。 然而,定金只有在签订的认购合同存在不规范等特殊情形下,才可能获得退还。 3、担保性质方面存在差异: 定金具备担保性质,而订金仅为一种单方面的民事行为,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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