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定与定金有何区别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订定与定金存在着极其明确的区别。
我们所说的订定往往指的是各方当事人围绕特定事项达成初步共识或缔结协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协商、确定以及协商的内涵,并不必然涉及到实质性的资金交付问题。 相对而言,定金则是一种直观且具体的金钱支付行动,常常被用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其第五百八十六条清晰地规定了,当事人可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践行债权的一种保证措施。 定金合同自真正发生定金交付行为的那一刻起即告成立。 这表明定金需真实发生交付方能生效,进而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定金还兼具了一定程度的惩罚性特质。 若为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义务乃至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整体效果无法如愿实现,其将失去请求退还定金的权利;反之,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债务义务或出现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标无法达到预期,则应双倍偿还所收定金。 综上所述,从法定性质及其法律效应上看,订定更注重于协商、敲定以及探讨的过程,而定金则是一种具有法律权威的金钱支付行为,及其于保障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必要性,另外还有一定的惩罚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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