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欠款股东和法人如何承担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公司出现欠款状况时,股东所承担的责任通常是以他们在公司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为界限的。
也就是说,倘若股东已经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在一般情况下,他们就没有必要再为公司的债务去额外承担任何责任了。 2.法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通常只是在特定的情形下,一般来说,法人对于公司的普通债务是不需要直接承担责任的。 例如,公司正常的经营往来所产生的债务,法人通常不会直接用自己的财产去偿还。 3.然而,如果出现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那么这些股东就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要是法人自身存在个人行为而导致了公司债务的产生,像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这种行为,那么法人就需要对这部分因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在判断股东和法人应承担的责任时,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必须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判断和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是某公司股东,均已足额出资。公司经营出现欠款,债权人要求小朱、小李额外偿债,二人拒绝。同时,法人小胡存在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行为,且小朱有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情况,引发责任承担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小李已足额出资,按规定对于公司正常经营产生的债务,无需额外承担责任,债权人要求他们额外偿债缺乏法律依据。 2、法人小胡擅自挪用公司资金产生公司债务,应就这部分因个人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3、小朱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小李无滥用股东权利等行为,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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