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力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证机关本身是无法直接赋予司法行为的强制性执行效力的。
然而,对于那些经过公证证明的、以债务偿还为主要内容且明确记载着债务人自愿同意接受强制执行条款的债权文书,倘若债务人未能按期或正确地履行其义务,债权人便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强制执行。 这就意味着,在特定的情况下,公证程序能够为债权文书的顺利执行提供极大的便利与有力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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