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欠钱不还需要保全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起诉对象未能如约偿还到期款项而进行诉讼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问题,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与判断。
倘若债权人对债务人可能存在将自身财产进行转移以规避债务履行责任; 或者债务人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法律文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或者给债权人带来额外损失的行为,那么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在此种情形之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例如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查封或扣押其名下的不动产及动产等。 当然,若债权人并未主动提出申请,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亦可依据职权自行决定实施保全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法院有权拒绝接受该项申请。 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定,并且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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