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男方做生意负债女方需要承担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在离婚这个情境中,倘若男方从事生意而产生的负债,要是并未被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里,那么女方是没有义务去承担这些债务的。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凭借个人名义去背负那些超出了家庭日常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这类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范畴,理应由债务人自己去承担。 不过,要是这个债务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一起的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达而产生的,那它就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了,此时女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份额。 在对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进行判断的时候,需要把债务的具体用途、家庭的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 倘若很难确切地去判定,就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让法院来进行认定和作出判决。 这样可以确保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债务的归属和承担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生意产生负债。小胡(小朱的债权人)要求小李共同偿还债务。小朱称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小李也表示不知情且未受益。小胡认为只要是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小李就应偿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也非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李无偿还义务。 2、若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小朱和小李的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小李应承担相应份额,法院在判定时需综合债务用途、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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