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两个人名字其中一人债务能执行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当房子的产权登记为两个人的名字时,其中一方所背负的债务通常不会直接对该房子进行执行。
这是因为房子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在没有获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地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置,以此来清偿某一个人的债务。 不过呢,如果这个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把夫妻双方都列为共同被告。 如此一来,在执行阶段,法院就能够对房子进行相应的处置。 另外,要是债务方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获得了共有人的同意,或者法院判决该债务应该由房子的共有份额来进行清偿,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对房子进行执行的。 但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保障另一方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要给另一方共有人提供相应的补偿等。 这样既能确保债务的清偿,又能维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合理。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为夫妻,他们共同拥有一套房子且产权登记为两人名字。小朱背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小胡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小朱在房子中的份额偿债。小朱称这是个人债务不应执行房子,小胡则认为房子有小朱份额就可执行。同时小朱和小李也对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小胡可将小朱和小李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处置房子。 2、若为小朱个人债务,若无小李同意或法院判决不应由房子共有份额清偿,则不可执行房子;若满足条件可执行,但要保障小李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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