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期间债务怎么认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在同居之前,有一方借款购置了诸如房屋之类的财物,而这些财物后来转化成了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为购置这些财物而背负的债务,就应当被视为共同债务。
比如说,一方用借款购买了一套房子,之后双方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里,那么购买房子的借款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 2.双方一同为了同居生活的各种需求而承担的债务,像房租的支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等这类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例如,双方一起居住在出租屋内,每月需要支付房租,这就是为同居生活需要而负担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再如购买牙膏、牙刷等生活用品的费用,也属于共同债务范畴。 3.倘若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了遗产,并且继承人之间没有对该遗产作出约定归某一方所有,那么这个遗产所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 比如,一方继承了一笔遗产,而在同居生活中因为这笔遗产产生了债务,如遗产的税费等,就应视为共同债务。 4.双方如果明确约定某笔债务为共同债务,那么就应当按照他们的约定来认定。 一般而言,能够证明债务确实是用于同居共同生活的,就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 如果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通常情况下就由举债方自己承担。 具体的情形需要依据实际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综合的判断和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同居。小朱在同居前借款买房,后两人共同居住在此房中。小胡和小丽同居期间,房租及生活用品费用的债务分担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这些应是共同债务,小丽不认同。小静在同居期间继承遗产并产生债务,小静认为这是共同债务,其同居对象小朱不认可。 案情分析: 1、小朱借款买房用于同居后的共同居住,按规定该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 2、对于小胡和小丽的争议,若房租及生活用品费用确实是为同居生活所需,按规定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3、小静继承遗产产生的债务,若继承人未约定遗产归一方且债务与同居生活有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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