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一方发生的欠债算谁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破裂之后,如若其中一方对外产生了债务,那么这笔债务通常应该归咎于该位当事人个人名下。
然而,假如该笔借款主要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共同商业活动或另一方在得知此事后主动表示认可等情况出现,那么它就极有可能被界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对于此类问题的判断,其核心焦点在于债务的实际用途及其产生的具体时间点是否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存在关联性,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另一方是否有意愿并采取行动来共同承担此项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