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债务怎样认定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纠纷中,对债务进行认定必须立足于多个维度来综合权衡。
首要之务在于对债务类型加以区分,确认其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仅仅属于某一方的个人债务。 就夫妻共同债务而言,通常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由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从而构成共同意思表示之下所承担的债务; 此外,亦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 如子女教育培养费用、老年人赡养事务处理或家庭日常用品购置等所引发的债务皆可纳入此类范畴。 然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之外所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产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