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纠纷妻子需还款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囊括了那种由夫妻双方均签字认可的债务,或其中一方虽非参与签署但对其作出事后追认承认的债务;
同时,也包括当一方在婚内时间内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负的债务。 若其配偶在借贷协议上签过字或对债务进行了事后的肯定追认,又或者这笔借款是为了适配于日常生活的需求而背负的话,那么这个债务就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需要对此承担偿还义务。 然而,若其配偶在借贷协议上未曾签字,或者事后并未对债务事实进行承认,并且借款并非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话,那么这笔债务便往往并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其配偶也就无需为此类债务负责偿还,除非债权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是被用于夫妇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意愿下而产生的。 因此,是否需要其配偶负责偿还这笔债务,主要取决于借贷协议的具体规定以及该笔债务的实际性质等因素。 若借贷协议明确指出该配偶为主债务人,或者存在其它强有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配偶应承担此项还款责任的话,那么其配偶确实应该负责偿还这笔债务。 否则,在没有这些事实并且债权人无法证明其配偶应有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其配偶可能并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