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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前的欠款是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分类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我们指出,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债务合同,还是其中一方在达成最后共识后进行追认,此项债务都被视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同样地,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也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范畴。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恋爱阶段中,其中一方借款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车辆等),而这些资产在婚后已经转变成了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为获得这些资产而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两人需要共同负担家庭生活所需的各种开支,因此所产生的债务也被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第三,如果夫妻中有一方选择以个人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将其经营所得用于家用或与伴侣共享,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当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当夫妻中的某一方或者双方因为治疗疾病或照顾义务人(如老人、孩子)产生的债务,也都可以被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五,在抚养孩子、赡养年迈家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也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六,若是夫妻两人事先协商一致同意负担的债务,自然也可以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第七,如果存在其他难以断定是否应归入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辨和处理。
但需注意,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若是以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则不宜归类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债权人可提出有力证据来证明这种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双方共有的生活、生产经营等领域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从而成为他们共同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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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