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有哪些担保形式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形式。 在这种担保方式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是将特定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具体来说,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便拥有了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情况都会用到抵押权。 比如常见的房产抵押,当人们向银行贷款买房时,银行作为债权人,会要求借款人将所购房产抵押给自己。 若借款人到期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就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以实现自身债权。 除了房产,车辆等也经常被用作抵押财产。 二、质权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例如,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贵重手表交给乙占有,这就是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则是将汇票、支票、本票等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 留置权常见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场景。 当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之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来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以自己房产作抵押并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小朱无力偿还。此时,小胡称小朱此前也欠其钱,要求就该房产受偿,双方就谁有优先受偿权产生争议。此外,小静将手表质押给小丽借款,到期未还,小丽处置手表时,小静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李、小胡的房产抵押纠纷中,小李因与小朱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关系,且办理了登记,根据抵押权相关规定,当小朱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小李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小胡无此优先权利。 2、对于小静与小丽的质权纠纷,小静将手表移交小丽占有作为借款担保,在小静到期未还款的情况下,依据质权规定,小丽有权就质押的手表优先受偿,小静的异议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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