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个债权人受偿顺序的法律新规是怎样的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均无任何担保物权保障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照执行法院实施执行措施的时间顺序,依次接受清偿。
若存在同一资产,被同时向多家债权人抵押之情形,则该抵押物在拍卖或变卖之后的收入,应根据以下相应条款予以分配:(1)在这几个登记了的权利中,登记在先者将享有优先于未登记者获得清偿的权益; (2)若均已进行了登记,那么将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为各位债权人提供清偿; (3)如若均未作登记,则将按照各位债权人之间固有的债权比例,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 而当一项担保物上存在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等多种形式的权力并存之时,其优先受偿的顺位应依如下原则:即留置权优先,其次是已登记的抵押权,接着是质押权,最后是未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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