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为:
1、成立条件不同,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客体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实现不同; 5、消灭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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