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药费收据没分类怎么办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保险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跨地区医疗服务的情况,若您就诊所在地与医保参保地并非同一地点,并且尚未将医保关系转移至就诊医院;
或者当您进行诊疗过程中,未能向医院及时出示符合规定的医保类别证明文件,那么在出院前能及时补充提交相关医疗保险凭证的话,便可在出院结算环节享受到相应的费用报销待遇。 在这种情形下,您只需保留出院发票和相关单据,就可以前往当地医保管理局进行申报结算了。 具体的报销比例如下: 1.甲类药品: 全额报销; 2.乙类药品: 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例如报销80%-90%,剩下的10%-20%需由个人承担; 3.丙类药品: 全部费用均由个人自行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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