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病历一般保存多久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各类医学档案以及相关法规的具体要求,各个医疗机构对于病人病历资料的保存期限有着各自的执行标准。
详细信息如下:关于住院病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其保存期至少为30年; 而门(急)诊病例方面,若该类记录由相应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则需自患者最近一次就诊日期起维持不低于15年的保存时长。 然而,对那些由患者自行保留的门(急)诊病例,例如化验报告、检查结果、挂号凭证等,患者自身有责任对此类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另外,对于一级病案,例如涉及到国家级、省级组织领导人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的病例等,应当永久性地(即50年以上)予以保存; 二级病案,如患者已故病例、近20年内的病例等,应长期(即30至50年)保存; 至于三级病案,即超过20年且未引发任何争议的普通病例,可按照规定进行定期销毁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五十三条。门(急)诊病历:如果这类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那么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得少于15年。但如果门(急)诊病历是由患者自己保存的,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那么患者应妥善保管这些资料。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