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诽谤罪的边界构成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名誉毁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构建网络诽谤罪的边界构成标准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捏造虚假事实:即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编造出并不存在或对真实情形进行了扭曲的信息。 2.散布行为:这些编造出来的虚假信息,经过行为人精心策划和安排后,会通过各种线上及线下的信息媒介,向不特定的广大公众或特定的某部分人群进行广泛传播。 3.损害他人名誉:这种行为的结果是导致受害者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对其个人形象以及声誉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4.情节严重:例如同一条诽谤信息在实际传播过程中,被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了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超过了五百次; 或者因为该诽谤信息的出现,直接导致受害者或其近亲家属出现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 再比如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诽谤他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仍然继续实施诽谤行为等等。 5.主观过错: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诽谤行为时,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心态,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名誉带来损害,却依然我行我素。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需要全面地考虑上述所有因素,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有所疏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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