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侵犯名誉权在哪一条 |
分类 | 损害赔偿-名誉毁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具体而言,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设立了关于“名誉权”的明确法律条款。该条款专门定义了名誉权这项重要的公民合法权益,意味着所有的民事主题都拥有这种权利。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体不得采用侮辱、诽谤等不当手段来损害他人的名誉权。这里所指的名誉,是对自然人的道德品质,声誉,能力,信誉等方面的一系列社会评价,而名誉权可被视为是民事主题享有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通常来说需要承担道歉,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 然而,如果行为人采取侮辱、诽谤等恶劣手段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且情节极其严重的话,则可能还要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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