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审先推销售的种子如何定性 |
分类 | 损害赔偿-产品质量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没有经过审查就推行和出售种子的行为,被认为是一种非法行径。对于需要进行审定的农作物种类,如果未经审定合格,则不能进行广告宣传、推广以及销售。同样地,对于需要审定的林木品种,若未通过审定,便不可作为优良品种进行推广和销售,然而在实际生产中确实有必要使用时,必须得到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官方认证。此外,对于需要进行登记的农作物种类,如未经登记,也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推广,同时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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