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业单位不接收户口的是否合法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工作单位未能接收到户籍和学籍档案,或者并不具备接收此类文件的权利时,毕业生有资格在特定时间段内自主选择与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签署相关协议,并且需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协议原件交至就业办公室处备案留底;
待毕业生通过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辅导中心的派遣流程之后,他们的户籍及学籍档案便可委托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和保存。 若未依照上述程序执行,学校将会按照既定政策,将报到证开具至学生原籍所在地的人社局或教育局,届时,学生的户籍和学籍档案也会根据报到证上所注明的接收单位进行迁移或邮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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