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在学校受伤如何赔偿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年龄不满八岁的孩童在校园遭遇到伤害事件时,我们必须强调学校应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已经全方位地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便可不负侵权之责。 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在校园中所受之伤,无论是来自于校内还是校外人带来的,如果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教育与管理职责,那么此等责任定然需要由学校来承担。 同样地,在这种情况下,校方应当负责转让给第三方指定的责任人,前提是其必须先竭尽全力去保护孩子免受进一步的伤害,然后再去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此外,若是学校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发现有他人存在过失造成伤害事实的情况,也可以依法向相关责任人予以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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