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鉴定跟三期鉴定必须一起做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伤残鉴定与三期鉴定并非一定得一同进行。
伤残鉴定,其核心在于对因诸如事故等缘由所引发的身体伤残状况进行细致评定,通过一系列专业的检测与评估手段,明确伤残的等级,比如一级伤残意味着身体功能严重受损,几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二级伤残则伤残程度稍次,但也对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等。 而三期鉴定,也就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主要是针对受伤之后,伤者需要暂停工作进行休息的时间期限、需要他人护理的时间期限以及需要补充营养以促进恢复的时间期限进行准确判定。 通常来讲,如果仅仅是涉及到伤残赔偿这类单一的问题,一般首先进行伤残鉴定就能够满足需求。 然而,倘若在后续的理赔等相关过程中,为了能够精确地明确具体的三期期限,进而合理计算相关的费用等事宜,便可以单独再进行三期鉴定。 这二者的目的和作用存在明显差异,所以可以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以及自身的需求来决定分别进行或者同时进行。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标准以及鉴定流程方面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进行鉴定时,应当挑选合法合规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次事故中受伤。小胡认为小朱应同时做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而小朱觉得只做伤残鉴定就行,因为目前只需确定伤残赔偿。小朱按照自己想法做了伤残鉴定,结果显示为二级伤残。后来理赔时涉及费用计算问题,小朱又单独做了三期鉴定。小胡对此不理解,认为应该一开始就一起做。 案情分析: 1、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目的作用不同,小朱根据自身需求先做伤残鉴定是合理的。 2、不同鉴定机构标准和流程有别,小朱单独做三期鉴定也符合相关规定,小胡的想法没有考虑到两者可分开进行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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