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是否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活动所引发的争议焦点在于,他们进行的某项特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性。
这主要取决于未成年人的实际年纪、所支付的费用额度以及是否获得了法定代理人的明确授权或是得到了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认可。 若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而参与到网络付费游戏或是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活动中,因支付的款项与其年龄和智力程度极不相符,那么监护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要求,请求退还该笔款项,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然而,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是有权利自行决定打赏一定金额的,只要他们的花费数额与同龄人群体的平均消费水平相差无几,就可以初步判断这是与他们的智力发展相适应的行为。 但是,如果他们的花费超过了与其年龄和心理成熟度不相匹配的范围,例如远超于该年龄层次的平均消费水平,那么法定代理人便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或追认这种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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