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认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认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需明确以下条件:
一方必然有配偶,这是构成该情形的前提条件。 配偶关系是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约束。 双方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意味着在对外交往中,他们以夫妻关系自居,周围的群众也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 例如,在一些社交场合中,他们会像真正的夫妻那样互动,一起出席活动等。 要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种共同居住不是短暂的、间歇性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比如,居住时间较长,居住方式相对固定,并非偶尔在某个地方相聚。 需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是指除了配偶之外的异性之间的共同居住生活,与偶尔的婚外性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偶尔发生性关系,仅仅是个别行为,不能据此认定为同居。 通常情况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比如,双方的居住时间长短,是几个月、半年还是更长时间; 居住方式,是共同居住在一个固定的住所,还是在不同地方轮流居住; 对外关系,他们在与他人交往时是否以夫妻名义等。 如果有相关证据,如共同居住的住所的具体情况、证人的证言等,这些证据将对认定这一事实起到重要的作用。 案情回顾: 小朱已婚。小朱与小李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持续稳定地居住在一起。小胡是小朱的配偶,知晓此事后,欲起诉小朱与小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但小朱辩称自己只是偶尔与小李在一起,并非长期共同生活。这就构成了争议点。 案情分析: 1、小朱已婚是前提条件,若小胡能证明小朱与小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在社交场合互动像夫妻,这对小胡有利。 2、居住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是关键。若小胡能提供证据证明小朱和小李居住时间较长且方式固定,比如住所情况、证人证言等,就能支持其诉求。 3、小朱辩称偶尔在一起,若小胡不能反驳,这会对小胡的诉求造成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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