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子女的条件和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收养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主要由《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是收养的主要条件和程序:
1、条件:收养人应当年满30岁;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但是,对于收养残疾儿童的,这一限制可以放宽;收养人应当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应当无患有法定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不宜抚养被收养人的情形;收养人应当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记录和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程序:收养人应当向自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收养人应当取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但是,对于被遗弃或者无人抚养的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作为法定监护人同意收养;民政部门在收到收养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和审核,确认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被收养人适合被收养,并且收养符合被收养人的最佳利益;民政部门在确认收养合法后,将出具收养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关系自颁发收养证明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是一般的收养条件和程序,具体情况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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