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这些规定的基本内容:
1、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且不得有以下情形:丧失或者被限制过监护人的资格,被吊销过收养资格,或者有虐待被监护人的行为和其他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行为。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应当符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正常年龄差距。 3、收养人可以一次收养一个未成年人,但是对于兄弟姐妹或者有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可以一次收养两个以上。 4、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放弃抚养权利,以达到被他人收养的目的。 5、收养关系的建立,应当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并进行登记。 6、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过程应该是建立在双方的平等自愿基础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人还应当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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