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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领养子女
分类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解答
律师解析:
想领养子女需要先在当地找到合适的领养机构,一般可以在福利院领养,确定了领养机构之后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健康证明等有效材料,一般收养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的时间通常不超过30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领养条件,就会依法给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证,有了收养登记证才能依法成立收养关系。
我国有关于领养子女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在领养之前必须得谨慎考虑清楚,并且领养孩子有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不符合领养条件的领养登记机构也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已经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证的就需要履行相关的责任跟义务,成立收养关系后又随意遗弃孩子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遗弃领养子女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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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8: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