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孤儿怎么领养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申请。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 (三)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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