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领证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具体可分以下两种情形来分析:
一、1994年2月1日以前 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如果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例如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事实婚姻。 当这种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想要结束婚姻关系时,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着重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法定情形作出判决。 比如说,如果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存在家庭暴力等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并且经过调解也无法挽回,那么法院就会准予离婚。 同时,法院还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一并作出妥善的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1994年2月1日以后 在这个时间之后,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就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通常是不会受理的。 不过,如果在同居期间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问题,法院则会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会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确保子女能够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于1993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后因感情不和,小朱欲结束关系,小李不同意,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产生争议,小朱诉至法院。另外,小胡和小丽1995年开始同居,后小丽想分手,小胡不同意,小丽就财产和子女问题起诉。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1993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事实婚姻。法院会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若调解无效且存在感情破裂情形,会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一并处理。 2、小胡和小丽1995年同居,属同居关系。单纯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法院会受理,财产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分,子女抚养遵循利于成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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