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应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在特定条件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面临突发且紧急的状况,使其无法通过常规形式订立遗嘱。 例如,遗嘱人突然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生命垂危,随时可能失去意识;或者身处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现场,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根本没有时间和条件去书写或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 在这些紧急时刻,口头遗嘱成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二、见证要求需满足 订立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理解自己的行为和所承担的责任。 同时,他们还需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比如,不能是继承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受遗赠人存在经济利益往来的人。 三、危急解除有规定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因为在情况稳定后,有了更合适、更规范的立遗嘱方式可供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没有像书面遗嘱那样明确的载体和内容记录,所以容易引发争议。 一旦涉及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纠纷,就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比如见证人的证言等,来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无法得到认可。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严重车祸生命垂危时,口头立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和小胡。当时只有小李一人在场。后来小朱脱离危险,却未再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之后,小丽称小朱曾口头承诺给她部分财产,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口头遗嘱时处于危急情况,符合口头遗嘱订立的前提条件。但仅有小李一人在场见证,不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该口头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 2、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原口头遗嘱应失效。小丽主张小朱口头承诺给她财产,缺乏有效见证等证据支持,其主张难以得到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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