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包括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1.配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持,共同生活。 因此,夫妻双方互为配偶,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是对夫妻关系在财产方面的一种法律保障。 2.子女:子女是与父母有血缘关系或法律拟制关系的人。 其中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利;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成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遗嘱继承人。 3.父母:包括生父母,即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可作为遗嘱继承人。 4.姐妹:姐妹关系多样,包括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他们在符合条件时可作为遗嘱继承人。 5.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直系长辈血亲,在法定继承中有相应地位,也能通过遗嘱继承遗产。 遗嘱人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意愿指定上述范围内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但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了长期照顾自己的养女小丽,只给亲生儿子小胡留下少量财产。小胡认为自己作为亲生子女应获得更多遗产,与小丽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丽作为养女,经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小朱的养子女,依法享有遗嘱继承的权利,小朱有权按意愿在遗嘱中指定她继承较多财产。 2、小胡虽是亲生子女,但遗嘱继承遵循被继承人意愿,只要小朱的遗嘱合法有效,就应按遗嘱执行,不过若小胡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遗嘱需为其保留必要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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