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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裁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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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决的概念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审理终结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后,整个仲裁程序即宣告终结。除作出最终裁决(终局裁决)外,根据需要,仲裁庭还可以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

二、分类

(一)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又称终局裁决。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后,对争议的所有问题或遗留下的问题,作出最终裁决。最终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既不能向法院起诉,也不能请求其他机构变更仲裁裁决。

(二)部分裁决

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认为案件的某部分事实已经查清,并且有必要先行作出裁决的,就对该部分事实作出裁决。部分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性质上和终局裁决一样,只不过是在最后审理终结前作出的。已经在部分裁决中裁决的事项,在终局裁决中就不得再次进行裁决。

(三)中间裁决

中间裁决,又称为临时裁决。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中间裁决不对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作出结论.它只是仲裁庭查清事实或对案件重要问题作出临时性措施的一种手段,以便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

三、裁决的形式和内容

无论什么类型的裁决,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都要求以书面形式作成。仲裁裁决应由仲裁庭全体或多数仲裁员签名。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几项:(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以及作出仲裁裁决的准确日期和地点;(2)简述有关裁决背景的事实情况,如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国际商事合同及其发生的争议、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和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双方当事人的仲裁要求和支持其要求的依据;(3)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诉、抗辩、证据和可适用的法律对案件作出的评价以及从这种评价中得出的关于判定双方当事人权利的结论;(4)当事人需支付的仲裁费用和仲裁员报酬。(5)由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名,并加盖仲裁机构的印章,并且要载明裁决是终局裁决。

四、裁决的作出和裁决理由的说明

裁决一般由独任仲裁员或依多数票作出。例如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1条第1款规定,在有三名仲裁员的情况下,任何裁决或其他决定应由仲裁员的多数作出。但关于程序问题,在未取得多数的情况下或由仲裁庭授权时,首席仲裁员得单独作出决定,但应遵从仲裁庭的可能修正。对于作出的裁决,一般要求附具理由。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3条规定。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仲裁庭在其作出的裁决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裁决书应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其他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即为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五、裁决的期限

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对于裁决作出的期限,规定并不一致。如1997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4条规定,裁决作出的期限为6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仲裁院可以延长此期限。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2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六、裁决的效力

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的定案效力。一项终局裁决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即可构成_:案。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向法院起诉或请求其他机构变更裁决,法院和任何其他机构都必须承认该项裁决是对案件中已决定的事项所作的正确的解决,而且,除非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无权不理会或否定该项裁决。各国立法和仲裁规则对此作了比较一致的规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明确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国1994《仲裁法》第9条第1款再次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3条也规定:“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七、裁决的解释、更正和补充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7条、第48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书面更正。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以书面形式作出更正。该书面更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中漏裁的仲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在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仲裁庭也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该补充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八、简易程序

在时间等于金钱的商界,当事人都希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而各仲裁机构还规定了诸如“简易仲裁”、“快速仲裁”、“速办程序”、“小额争议仲裁”等作法,适用于一些案情较为简单、争议金额不大,而双方当事人都希望仲裁程序进行的时间尽可能缩短的案件。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章“简易程序”对此作了规定。跟普通仲裁程序相比,它主要有以下特点:(1)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者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2)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3)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状或反诉状及有关证明文件。(4)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秘书局应在开庭前15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且,一般只开庭一次。如确有必要,仲裁庭可决定再次开庭。(5)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仲裁裁决制度相关词条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认为该裁决存在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从而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书面请求。

  • 仲裁程序制度

    仲裁程序是指国际商事仲裁中自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到作出终局裁决这一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庭、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参与进行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循的程序。

  •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

  •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对仲裁纠纷案件作出裁决的法律文书。裁决书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对争议案件作出裁决的书面文书。制作裁决书应做到事实表述要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适当。

  • 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特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仲裁裁决撤销的申请。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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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35:38